(2018年3月30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召开色尼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那曲县撤县设区应当召开色尼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二、那曲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为色尼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色尼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那曲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四、色尼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色尼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29人。
六、色尼区人民代表大会与自治区其他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进行换届。